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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蘭州晚報報道 小區電梯發生故障,業主走出電梯時摔傷,當業主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賠償時,物業公司稱“業主摔傷是因為他一直在看手機,沒注意腳下的路。”西固法院對此說法并不認可。近日,法院經審理后判決,物業公司應為自己的服務管理不到位承擔賠償責任,向業主支付4000余元賠償。
電梯故障業主摔傷
王某是西固某小區的居民。2023年7月的一天,王某乘電梯下樓,當電梯運行至一樓時出現故障,電梯轎廂低于外部地面,此時王某正在看手機,沒有留意腳下狀況,導致其在走出電梯門時被絆倒,頭部撞到電梯對面的墻體導致出血不止,戴的眼鏡也因撞碎擦破了眼角周邊皮膚。王某立即被家人送醫治療。后王某認為是小區物業疏于對電梯的維護導致其受傷,遂將物業公司起訴至西固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物業公司向其支付誤工費、醫藥費、精神損害賠償等共計3萬余元。
受理案件后,辦案法官本準備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糾紛,但被告物業公司辯稱,其在事故發生前,已經委托專業維保單位按照相關規定對電梯進行維保,盡到了維修管理義務。被告物業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事發當天的視頻監控錄像,證明原告王某從進入電梯時,就一直在看手機,沒有觀察腳下的情況。物業公司認為,是王某在乘坐電梯時未盡到必要的謹慎注意義務才導致事故發生,應由王某自行承擔損失,雙方態度強硬,調解不成功。
物業的免責說辭不成立
法官認為,處理本案的關鍵在于確定事故責任的歸屬和具體的賠償數額。法庭經審理后認為,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告王某作為小區業主,因電梯運行故障致電梯轎廂低于之外的地面,致使其被絆倒受傷。被告物業公司作為該小區的物業管理和服務單位,有義務保證小區內的所有電梯正常、安全運行,王某的損害結果與被告物業公司服務、管理不到位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故物業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至于物業公司辯稱王某未盡到必要的謹慎注意義務,法官認為,王某作為小區業主,其只是正常使用居民樓內的電梯,沒有預見電梯出現故障的義務和能力,故即使原告在走出電梯時沒有留意到腳下狀況,也不能成為物業公司的免責理由。
在賠償數額方面,原告王某沒有向法庭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其需要護理和加強營養的醫囑,故訴訟請求無法得到支持;關于精神損害賠償,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須以構成殘疾為前提條件,王某在訴訟中并未申請過傷殘鑒定,因此法院對該項訴請不予支持。最終,西固法院判令:被告物業公司賠償原告王某各項損失共計4000余元。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現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針對此案,法官特別強調,電梯發生故障時,物業往往難辭其咎。電梯作為現代生活中重要的代步工具,屬于基礎設施和特種設備,其運行維護均應由專業部門負責。如因電梯故障遭受損害,受害方可以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要求有過錯的義務主體承擔侵權責任。物業公司作為小區電梯的管理和運維主體,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當然,如果物業公司有證據證明電梯本身存在質量問題,或在設計、建造、安裝上有瑕疵,也可向電梯制造商追償。